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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9日,深圳海关开始试行“客户协调员制度”。该制度是为支持企业发展和优化海关管理,委任业务专家为“客户协调员”,通过与各职能部门及隶属关处联络员和企业联系人的联系配合,以协调解决企业通关疑难问题,引导和促进企业守法经营,为重点企业及大型高科技进出口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专门化监管。
客户协调员首先的工作重点是搭建海关各部门与各企业之间顺畅的配合机制。客户协调员全天候为企业提供海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咨询的服务,采用每月一次走访、为企业送政策上门、参加企业高层会议、现场办公接受企业的政策法规咨询、召集多部门联合办公等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在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管理方面,客户协调员通过检查企业内控机制,帮助企业规范通关行为,使企业内部管理更加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在实践过程中,海关不断修订和完善客户协调员制度。2006年4月,《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工作规程(试行)》出台,将各业务单位的职责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细化和明确。“驻厂式管理”作为一项新型监管制度,被纳入到全关的监管体系中。在“驻厂式管理”中,20名客户协调员组成了5个客户协调员工作组,其中每两个人又被划成一组负责一个试点企业。每个周五,所有的客户协调员将固定召开业务分析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掌握。此外,客户协调员有权召集不同部门一起开会,共同研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
“客户协调员制度”的实行,体现了海关管理思路从“由物及人”到“由人及物”的转变,对于多数企业非主观故意的、或由于技术操作失误造成的违规行为采取引导、帮助的方式,让企业更加知法守法,自律经营,防患于未然。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成为“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就等同于进了保险箱,去年,海关就取消了3家不再符合“准入门槛”要求的企业的“客户协调员制度”资格,这说明对于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控机制,规范报关行为才能享受到海关的“贴近式”服务。
2006年6月,深圳海关正式启动分类监管通关制度,对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高信用企业、中信用企业、低信用企业实行相对应的四类监管通关模式。对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以企业自管为主,配备客户协调员对企业提供专门服务和驻厂监管。今年,海关又把“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从原来60家增加到109家,实施新的《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办法》和《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合作备忘录》,对“客协”企业采取主管地海关内外勤一体化集中管理,在通关模式上采取“提前报关、诚信放行、事后交单”,这对于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促进企业自管能力提升,又是一个很好的举措。经过前期的试点工作表明,公路口岸的报关时间从几个小时缩短为1秒,海运口岸的报关时间从1天缩短到1-2个小时,加工贸易电子帐册变更时间从原来的3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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