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稽查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选定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合并纳税的书面申请; (二)各营业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外国企业关于授予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监管责任的文件; (四)负责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机关 主管稽查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同一区的,决定机关是主管稽查局;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不同区的,决定机关是市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稽查局;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省不同市的,决定机关是省地税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稽查局;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稽查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稽查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稽查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稽查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总局或省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外国企业经批准后可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