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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换证的范围 所有2006年7月31日前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的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在10、11两个月进行。 三、换证的管辖 税务登记分局负责罗湖、福田区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南山、蛇口、盐田、宝安、龙岗区局(所)负责各自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的换证工作。 四、换证程序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表》(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的下载专区——税务登记类中下载)一式两份,把表填好,盖好公章;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业主(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 4、生产经营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个人合伙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的下载专区——税务登记类中下载)填好盖好公章,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7、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请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如没公章的可不盖。 (二)到换证窗口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如无变更内容,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交表后到收费窗口缴纳工本费,再到受理窗口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如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取证的,领取《换发税务登记证受理回执》,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凭《换发税务登记证受理回执》取证。 (三)换证中如发现有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在换证时,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还需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如变更事项只涉及业主(负责人)、电话号码、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改变的,可在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如变更事项需按规定清缴税款和票证的,前往相应的局(所)办妥有关手续后,再与换证一起办理。几种特殊变更程序见下表: 变更项目 基本程序 纳税人名称改变 先到区地税局(所)发票科(组)清理发票,再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 经营范围改变 经营范围增加的到登记部门直接办理;经营范围改变或减少的应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分别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到登记部门办理。 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 纳税人主管分局改变 因征收方式改变需调整主管地税局的,应由原主管地税局函告登记部门进行调整;因征管范围调整的,由征管处函告登记部门进行调整。 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本区内迁移 直接到登记部门办理。但是征收点有改变的,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 五、换证其他问题 (一)换证报送资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只需复印身份证的正面。 (二)《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单位船舶情况登记表》和《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三表全部必填,纳税人填写时,必须要看表中的填表要求及填表说明。如果纳税人确实没有车船、房产、土地等申报内容的,需全部报送空表,并加盖公章,作为纳税人申报资料存档。 (三)对于无证房产、有证自有房产但房地产权利人名称与纳税人不相符的,纳税人应填写上报《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个体户纳税人,只需填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产信息。 (四)纳税人报送《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必须要附送相关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个体、临时纳税人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在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临时)时,纳税人在表内空白处必须填写上组织机构代码。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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