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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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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换证

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须知
        一、换证的范围
        所有缴纳深圳市地方税收并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进行换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二、换证的管辖
        换证的各项工作由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不含罗湖、福田区局,以下同)负责,其中税务登记分局负责罗湖、福田区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南山、蛇口、盐田、宝安、龙岗区局(税务所)负责各自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的换证工作。
        三、换证的时间安排
        本次换证从2006年8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其中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在8、9两个月进行换证;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换证、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10、11两个月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11月份进行。
        四、换证程序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把表填好,盖好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
        6、生产经营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填好盖好公章,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9、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应附送1、2、3、5、6、8项资料
        ★个体工商户应附送1、2、5、6项资料
        ★请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在排号机取号,按叫号到指定的窗口办理,无变更内容,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交表后到收费窗口缴纳工本费,再到受理窗口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如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取证的,领取《换发税务登记证受理回执》,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凭《换发税务登记证受理回执》取证。
        (三)换证中如发现有变更的办理
        若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清缴税款和票证的,则请纳税人前往相应的局(所)办妥有关手续后,再与换证一起受理。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加盖公章,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电话号码、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等内容改变可在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几种特殊的变更程序见下表:
变更项目
  基本程序
 
纳税人名称改变
  先到区地方税务局(所)发票科(组)清理发票,再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
 
注册类型改变
  直接到登记部门办理。但是外资企业变成内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应先到区地税局(所)发票科(组)清理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再到主管地税局(所)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然后在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清理税款,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最后到登记部门办理。
 
经营范围改变
  经营范围增加的到登记部门直接办理;经营范围改变或减少的应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分别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到登记部门办理。
 
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
 
核算方式改变
  先到主管地税局(所)核准其核算方式,再到登记部门办理。
 
纳税人主管分局改变
  因征收方式改变需调整主管地税局的,应由原主管地税局函告登记部门进行调整;因征管范围调整的,由征管处函告登记部门进行调整。
 
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本区内迁移
  直接到登记部门办理。但是征收点有改变的,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组)、发票科(组)清理税款、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登记部门办理。
 

        五、换证其他问题
        (一)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纳税人须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报送税务机关审验,方可给予办理。
        (二)换证报送资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只需复印身份证的正面。
        (三)《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单位船舶情况登记表》和《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三表全部必填,如果纳税人确实没有车船、房产、土地等申报内容的,需全部报送空表,并加盖公章,作为纳税人申报资料存档。
        (四)对于汽车运输公司类的纳税人,在填写《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时,每辆车应按《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和《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后的填表要求及填表说明填写,并附送每辆车辆的资料,作为企业申报资料存档。纳税人可以列表,但必须按我局《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列表,并加盖公章。
        (五)对于无证房产、有证自有房产但房地产权利人名称与纳税人不相符的,纳税人应填写上报《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
        (六)纳税人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必须要填写《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与生产经营无关;纳税人填写《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时,必须要看表中的填表要求及填表说明。
        《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分两种情况:(一)纳税人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账上的所有房产都要填报;(二)纳税人为个体户的,只需填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产信息。
        (七)纳税人报送《单位车辆情况登记表》,必须要附送相关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八)个体、临时纳税人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在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临时)时,纳税人在表内空白处必须填写上组织机构代码。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或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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