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正式出台,将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基本起征年龄确定为35周岁,调入时超过35周岁的,由调入单位按调入人员的超龄年限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并规定,符合部分调入条件的,年龄可放宽,并可以免交超龄养老费。(详见相关链接)
深圳社会基金管理局的副局长杜斌表示:“政府将为这些调入人才的养老买单。”但今后凡超龄调入深圳、又不符合免除超龄养老费的人员应先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才予办理入户手续。
杜斌认为,调入单位为调入人员缴清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再领取调令并办理迁户事宜的规定,这样可进一步落实深圳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政策规定,减少调入后单位与调入人员因超龄费而产生的纠纷,保证社保基金的规范管理。
同时,为体现公平合理,《规定》增加了调入前在深圳市按规定已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时相应予以减除的规定。规定调入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且调入前已在深圳市按规定实际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计算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时可减去其在深圳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在深圳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这样可避免对调入人员重复缴费的不公平,减轻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5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应本市企事业单位需要并能发挥特长的人员;
(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员,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
(六)“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
(七)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八)博士生导师
(九)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经广东省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专家或留学归国人员;
(十一)其他经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作用的优秀人才。
五、符合我市投资纳税入户条件的人员,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六、调入前已在我市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为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七、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调入单位为其缴清超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其调令并办理迁户事宜。
八、以个人身份调入的,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九、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调入时年龄,为劳动、人事部门受理其调动申请之日的实际年龄。
十、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调入但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