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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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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1997年制定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在今年作出第四次修订,并于日前通过第41期《市政府公报》重新发布施行。此次修订的条款多达34处。

  修改后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出租人对出租屋使用、消防安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增加规定: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将“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进行出租;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定期查验,至少每月查验一次”。

  《若干规定》同时加大了相关处罚力度,对有违法租赁行为的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由原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提高到“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加大整治“房中房”现象,增加规定,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

  《若干规定》调整提高了居室出租屋人均租住面积的下限,规定居室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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