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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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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及变化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登载了《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了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分别受让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及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合计61,777,746股,三方已于2008   年1   月21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  

  本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接到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于2008年2月15日就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达《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080143、080144号),通知中要求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报送有关补正材料和说明。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集团")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部分补正,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收购方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为此,中航集团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向证监会提交了收购报告书等申请文件。  

  对于证监会要求的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文件及中航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文件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无法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原因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的出让方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和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均为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述转让交易须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时,中航集团为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航集团定向增发内资法人股也须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因此,中航集团需就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及增发内资法人股事宜逐级上报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目前,中航集团已启动上述报批工作,但该报批程序需时较长,因此预计无法在证监会规定的材料补正时间内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文件。中航集团将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文件之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同时,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中航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航集团须就收购股份及增发内资法人股事宜获得中航集团特别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的批准。根据中航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航集团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45日前发出通函(即股东大会通知),而且,中航集团须按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制作通函并获得香港联交所的确认。据此,中航集团计划在2008年3月底发出有关特别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的通函,并在2008年5月中旬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中航集团将在特别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后及时向证监会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鉴于上述原因,中航集团无法在收到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批复文件。为此,中航集团特向证监会申请延期上报补正材料,中航集团将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对该次转让交易和增发内资法人股事宜的批准文件以及中航集团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并形成决议后,及时向证监会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本公司将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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