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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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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内  容   个体工商户注销。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1份);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各辖区分局或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终止。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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